| 1 | 請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 2 | 本地區已訂定高程規劃,建築時應配合道路計畫高程或已完成之公共設施現況辦理。 |
| 3 | 請檢附消防、電力設備審查合格文件及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4 | 開工前需向環保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 5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 6 | 本工程請依彰化縣區域空氣品質惡化防治措施規定辦理。 |
| 7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8 | 請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一併檢附行動不便者設施設備勘驗資料,辦理審查。 |
| 9 | 申請使用執照時請檢附彰濱工業區管理中心出具之查驗合格證明書。 |
| 10 | 本案申請建築物用途為廠房及廠房附屬空間使用,不得擅自變更使用,違者依區域計畫法及建築法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
| 11 | 依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8條規定:「專業技師執行業務所為之簽證紀錄,應每三個月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
| 12 | 請於申請使用執照前,依規定完成建築物昇降設備竣工檢查取得許可證。 |
| 13 | 應於設廠完成後,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相關規定檢齊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環保機關核准文件等書件向本府建設處申辦工廠登記。 |
| 14 | 工程期間請營造單位、承攬人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及其他安全衛生規定等,落實工地安全衛生工作,以確保工作者安全。 |
| 15 | 110..03.25府建管字第1100104651號按「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
| 16 | 110.03.25府建管字第1100104651號「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一、法規准許廢止者。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為行政程序法第110條及第123條所明定。 |
| 17 | 110.03.25府建管字第1100104651號旨案係座落於本縣線西鄉富貴段160地號土地,領有本府核發(109)府建管(建)字第0277473號建造執照,於109年10月26日申報開工,惟本案依所具結及檢附相片所示,現況為空地,旨案本府同意所請,該執照併同繳回註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