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檢附免鄰房鑑定說明書 |
| 2 | 請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 3 | 本地區已訂定高程規劃,建築時應配合道路計畫高程或已完成之公共設施現況辦理。 |
| 4 | 請檢附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5 | 開工前需向本縣環境保護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 6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 7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8 | 應於設廠完成後,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相關規定檢齊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環保機關核准文件…等書件向本府建設處申辦工廠登記。 |
| 9 | 非供公眾使用之工廠類建築物使用電力(包括電熱)不得超過75千瓦,並請於設廠完成後,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相關規定檢齊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環保單位核准文件…等書件向本府建設處申辦工廠登記。 |
| 10 | 請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一併檢附行動不便者設施設備勘驗資料,辦理審查。 |
| 11 | 開挖地下室營建剩餘土石方10744.66立方公尺,於剩餘土石方產生前須檢附自行換算所需份數之運送憑證供本府建設處加蓋序號章。於取得合法收容處理場所出具之收容同意文後始得動工,並應於申報基礎勘驗時檢附已申報進場之證明文件及運送憑證第四聯。 |
| 12 | 地下室開挖部分應依彰化縣建築物施工損壞鄰房事件處理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於申報放樣勘驗時一併檢附鑑定單位之鄰房現況調查鑑定報告或監造人及專任工程人員認定免鑑定說明書。 |
| 13 | 申請使用執照時請檢附彰濱工業區管理中心出具之查驗合格證明書。 |
| 14 | 本案申請建築物用途為變電所(C1)使用,不得擅自變更使用,違者依區域計畫法及建築法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
| 15 | 本案係依內政部88年1月21日台內營字第8802219號函釋略以:「『已興建之變電所係僅供極少數之作人員使用…並有專人看守一般外禁止入內』,應非屬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辦理。 |
| 16 | 工程期間請營造單位、承攬人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及其他安全衛生規定等,落實工地安全衛生工作,以確保工作者安全。 |
| 17 | 本工程請依彰化縣區域空氣品質惡化防治措施規定辦理。 |
| 18 | 110.04.16府建管字第1100100363號准予更正A棟屋突1層樓地板面積為「46.79㎡」,B棟地上1層樓地板面積為「497.2㎡」,總樓地板面積為「3511.72㎡」,備註附表第9項原為「請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一併檢附行動不便者設施設備勘驗資料,辦理審查。」,依據內政部84年5月1日台內營字第8403244號函釋,准予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