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 2 | 請貴公司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 3 | 本地區已訂定高程規劃,建築時應配合道路計畫高程或已完成之公共設施現況辦理。 |
| 4 | 請於請領使用執照前逕向本府建設處使用管理科提出申請行動不便者設施設備勘驗,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勘驗合格之「彰化縣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設施設備勘驗表」。 |
| 5 | 開工前需向本縣環境保護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 6 | 申請使用執照時請檢附彰濱工業區管理中心出具之查驗合格證明書。 |
| 7 | 請檢附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8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9 | 本案申請建築物用途為餐飲店及住宅使用,不得擅自變更使用,違者依區域計畫法及建築法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
| 10 | 本案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請於申請使用執照前應取得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
| 11 | 本工程請依彰化縣區域空氣品質惡化防治措施規定辦理。 |
| 12 | 111.07.05府建管字第1110248142號准予備註附表4,為「請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一併檢附行動不便者設施設備勘驗資料,辦理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