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先行動工罰緩6000元 |
| 2 | 請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 3 | 本地區已訂定高程規劃,建築時應配合道路計畫高程或已完成之公共設施現況辦理。 |
| 4 | 請檢附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5 | 開工前需向本縣環境保護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 6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 7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8 | 應於申報基礎勘驗時,檢附專業公會出具之安全鑑定報告書及結構強度證明文件。 |
| 9 | 檢附消防、電力設備審查合格文件及審驗機構所開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10 | 應於設廠完成後,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相關規定檢齊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環保機關核准文件…等書件向本府建設處申辦工廠登記。 |
| 11 | 請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一併檢附行動不便者設施設備勘驗資料,辦理審查。 |
| 12 | 請於申請使用執照前,依規定完成建築物昇降設備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 |
| 13 | 併案辦理雜項執照,申請工作項目為:連鎖磚造圍牆,長度為116.5m,高度為2.4m。 |
| 14 | 併案辦理室內裝修(一)地上1層申請樓地板面積為450.53平方公尺,裝修位置為分間牆、天花板。(二)地上2層申請樓地板面積為417.5平方公尺,裝修位置為分間牆、天花板。 |
| 15 | 併案辦理變更(89)彰工管(使)字第0036974號使用執照,其申請概要如下(一)原有甲梯變更為無障礙樓梯。(二)增設無障礙電梯。(三)地上1、2層平面隔間變更。(四)立面變更。(五)地下1層樓地板面積原為413.41㎡不變。(六)地上1層樓地板面積原為450.53㎡,及增建118.02㎡,變更為568.55㎡。(七)地上2層樓地板面積原為417.5㎡,本案申請增建77.92㎡,變更為495.42㎡。(八)突出1層樓地板面積原為29.1㎡,本案申請增建6.69㎡,變更為35.79㎡。 |
| 16 | 併案辦理拆除執照(一)拆除地號:彰化縣線西鄉富貴段114、114-1、115、116、118地號5筆土地。(二)拆除物概要:1棟地上2層1戶。(三)拆除面積:40.88平方公尺。(四)使用執照號碼:(89)彰工管(使)字第0036974號,拆除完竣後原領執照辦理加註。 |
| 17 | 併案辦理拆除執照,拆除營建廢棄物應逕至本縣環保局申報,拆除營建剩餘土石方數量9.14立方公尺,於剩餘土石方產生前須檢附自行換算所需份數之運送憑證供本府建設處加蓋序號章。於取得合法收容處理場所出具之收容同意文後始得動工,並應於拆除完竣後檢附已申報進場之證明文件及運送憑證第四聯。 |
| 18 | 申請使用執照時請檢附彰濱工業區管理中心出具之查驗合格證明書。 |
| 19 | 本案基地原有廠房已全部拆除完竣,僅剩辦公室1棟((89)彰工管(使)字第0036974號使用執照),該棟應依原核准使用執照內容使用。 |
| 20 | 本案申請建築物用途為辦公室(C2)使用,不得擅自變更使用,違者依區域計畫法及建築法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
| 21 | 依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8條規定:「專業技師執行業務所為之簽證紀錄,應每三個月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
| 22 | 本工程請依彰化縣區域空氣品質惡化防治措施規定辦理。 |
| 23 | 擅自拆除罰緩30,000元。 |
| 24 | 擅自建造罰緩74,050元。 |
| 25 | 未依規定申報開工、放樣、基礎勘驗部分併案罰款6,000元*3=18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