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請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 2 | 已檢附彰府水管字第1090062616號剩餘土石方收容核准函 |
| 3 | 本地區已訂定高程規劃,建築時應配合道路計畫高程或已完成之公共設施現況辦理。 |
| 4 | 請檢附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5 | 開工前需向本縣環境保護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 6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 7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8 | 檢附消防、電力設備審查合格文件及審驗機構所開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9 | 應於設廠完成後,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相關規定檢齊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環保機關核准文件…等書件向本府建設處申辦工廠登記。 |
| 10 | 請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一併檢附行動不便者設施設備勘驗資料,辦理審查。 |
| 11 | 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芳苑(兼社頭織襪)工業區管理中心出具之查驗合格證明書。 |
| 12 | 本案申請建築物用途為廠房使用,不得擅自變更使用,違者依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
| 13 | 併案辦理拆除(一)使用執照:104府建管(使)字第0225020號,執照正本併案繳回。(二)拆除物地址:彰化縣社頭鄉朝興村11鄰社石路561號。(三)拆除物概要:拆除面積530.0平方公尺,為2棟地上2層1戶。(地政事務所保存面積:530平方公尺,社頭鄉社石段94建號)。 |
| 14 | 拆除營建廢棄物應逕至本縣環保局申報;拆除營建剩餘土石方數量29.02立方公尺,於剩餘土石方產生前須檢附自行換算所需份數之運送憑證供本府建設處加蓋序號章。於取得合法收容處理場所出具之收容同意文後始得動工,並應於拆除完竣後檢附已申報進場之證明文件及運送憑證第四聯。 |
| 15 | 本案圍牆擅自建造,已違反建築法25條規定,茲依同法第86條第1項第1款處新臺幣16308元罰鍰及未依規申報開工放樣、基礎勘驗,已違反建築法56條規定,茲依同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處新臺幣3000x2=6000元罰鍰,本案合計罰款16308+6000=22308元整。 |
| 16 | 依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8條規定:「專業技師執行業務所為之簽證紀錄,應每三個月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