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申請書圖內容如違反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而肇致他人財產損失時,其設計人應依建築法第26條規定依法負其責任。 |
| 2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 3 | 開工前需向環保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 4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5 | 請檢附電力設備審查合格文件及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6 | 請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及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 7 | 應於使用執照申請時,提出繳交本府公庫代收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證明文件。 |
| 8 | 住宅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至安裝位置、方式及種類,請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辦理。 |
| 9 | 基地整界線請於申請使用執照前依規劃形式分割地號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