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 2 | 請貴公司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 3 | 請檢附消防、電力設備審查合格文件及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4 | 本地區已訂定高程規劃,建築時應配合道路計畫高程或已完成之公共設施現況辦理。 |
| 5 | 請於請領使用執照前逕向本府建設處使用管理科提出申請行動不便者設施設備勘驗,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勘驗合格之「彰化縣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設施設備勘驗表」。 |
| 6 | 開工前需向本縣環境保護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 7 | 應於使用執照申請時,提出繳交本府公庫代收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證明文件。 |
| 8 | A、B棟等14戶以線西鄉線興段54-15土地劃設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 |
| 9 | 本案採現場構築之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請於開工前檢附審查合格證明文件,並於使用執照前,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進行滲漏試驗。 |
| 10 | 本案為六層以上建物,依「彰化縣建築物施工損壞鄰房事件處理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申報放樣勘驗時應一併檢附鑑定單位之鄰房現況調查鑑定報告或監造人及專任工程人員認定免鑑定說明書。 |
| 11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12 | 本案申請建築物用途為連鎖便利商店(G3)、宿舍(H1)、技術服務業(G2)、餐飲業(G3)使用,不得擅自變更使用,違者依區域計畫法及建築法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
| 13 | 本案建築物用途限以經濟部工業局彰濱工業區服務中心109年1月13日彰濱工字第1096070171號函所列用途。 |
| 14 | 室內裝修位置及面積:A棟地上001層天花板133.03㎡;A棟地上006層天花板156.44㎡。 |
| 15 | 依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8條規定:「專業技師執行業務所為之簽證紀錄,應每三個月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
| 16 | 請於申請使用執照前,依規定完成建築物昇降設備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 |
| 17 | 本工程請依彰化縣區域空氣品質惡化防治措施規定辦理。 |
| 18 | 申請使用執照時請檢附彰濱工業區管理中心出具之查驗合格證明書。 |
| 19 | 109.12.28府建管字第1090399307號准予廢止旨案係座落於彰化縣線西鄉線興段54-24、54-26地號土地,領有本府108年3月4日核發(108)府建管(建)字第0471032、0471033號建造執照,該建造執照行政處分效力為至110年6月19日,惟本案依起、承、監造人所具結及檢附相片,現況已恢復原狀,並無任何動工情形,本府同意所請廢止,該執照併同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