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請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 2 | 已檢附彰府水管字第1090302915號剩餘土石方收容核准函 |
| 3 | 本地區已訂定高程規劃,建築時應配合道路計畫高程或已完成之公共設施現況辦理。 |
| 4 | 檢附消防、電力設備審查合格文件及審驗機構所開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5 | 請於申報開工前,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圖說,送消防機關完成審查許可。 |
| 6 | 開工前需向本縣環境保護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 7 | 本工程請依彰化縣區域空氣品質惡化防治措施規定辦理。 |
| 8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 9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10 | 應於設廠完成後,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相關規定檢齊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環保機關核准文件…等書件向本府建設處申辦工廠登記。 |
| 11 | 請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一併檢附行動不便者設施設備勘驗資料,辦理審查。 |
| 12 | 申請使用執照時請檢附彰濱工業區管理中心出具之查驗合格證明書。 |
| 13 | 本案申請建築物用途為廠房及廠房附屬空間使用,不得擅自變更使用,違者依區域計畫法及建築法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
| 14 | 開挖基礎營建剩餘土石方7599.54立方公尺,於剩餘土石方產生前須檢附自行換算所需份數之運送憑證供本府建設處加蓋序號章。於取得合法收容處理場所出具之收容同意文後始得動工,並應於申報基礎勘驗時檢附已申報進場之證明文件及運送憑證第四聯。 |
| 15 | 本案雜項工作物-圍牆部分擅自建造,已違反建築法25條規定,茲依同法第86條第1項第1款處新臺幣58400元罰鍰。 |
| 16 | 未依規申報開工、放樣、基礎勘驗,已違反建築法56條規定,茲依同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處新臺幣3000x3=9000元罰鍰,本案合計罰款58400+9000=67400元整。 |
| 17 | B棟併案申請室內裝修位置及面積:地上一層:433.67㎡(天花板);地上二層:536.48㎡(天花板);地上三層:425.64㎡(天花板)。 |
| 18 | 依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8條規定:「專業技師執行業務所為之簽證紀錄,應每三個月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