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已檢附彰府水管字第1090049653號剩餘土石方收容核准函 |
2 | 請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3 | 已檢附彰府工建字第1090034012號剩餘土石方收容核准.公共工程 |
4 | 本地區已訂定高程規劃,建築時應配合道路計畫高程或已完成之公共設施現況辦理。 |
5 | 請檢附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6 | 開工前需向本縣環境保護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7 | 本工程請依彰化縣區域空氣品質惡化防治措施規定辦理。 |
8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9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10 | 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
11 | 檢附消防、電力設備審查合格文件及審驗機構所開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12 | 請於請領使用執照前逕向本府建設處使用管理科提出申請行動不便者設施設備勘驗,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勘驗合格之「彰化縣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設施設備勘驗表」。 |
13 | 請於申請使用執照前,依規定完成建築物昇降設備竣工檢查取得許可證。 |
14 | 請依照本府108年10月4日府建新字第1080342975號函核定都市設計審議核定內容施工,涉及變更設計應先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後據以辦理。 |
15 | 併案辦理拆除(一)拆除物地址:彰化縣永靖鄉永安段847、867-1、876地號3筆土地。(二)使用執照號碼:80彰工管(使)字第16061號;本次申請拆除一樓面積:254㎡、二樓面積:254㎡、三樓面積:254㎡、合計:762㎡。 |
16 | 拆除物概要:拆除面積780.8平方公尺,用途為教室,1棟。 |
17 | 拆除營建廢棄物應逕至本縣環保局申報;拆除營建剩餘土石方數量352.38立方公尺,於剩餘土石方產生前須檢附自行換算所需份數之運送憑證供本府建設處加蓋序號章。於取得合法收容處理場所出具之收容同意文後始得動工,並應於拆除完竣後檢附已申報進場之證明文件及運送憑證第四聯。 |
18 | 本案後續設施設備、遊戲區及遊戲設施應依「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與「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進行施作。 |
19 | 依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8條規定:「專業技師執行業務所為之簽證紀錄,應每三個月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