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請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 2 | 先行動工罰款6000元 |
| 3 | 本地區已訂定高程規劃,建築時應配合道路計畫高程或已完成之公共設施現況辦理。 |
| 4 | 已檢附彰府水管字第1080385345號剩餘土石方收容核准函 |
| 5 | 請檢附消防、電力設備審查合格文件及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6 | 開工前需向環保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 7 | 本工程請依彰化縣區域空氣品質惡化防治措施規定辦理。 |
| 8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 9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10 | 申請使用執照時請檢附彰濱工業區管理中心出具之查驗合格證明書。 |
| 11 | 應於設廠完成後,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相關規定檢齊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環保機關核准文件…等書件向本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申辦工廠登記。 |
| 12 | 本案申請建築物用途為廠房使用,不得擅自變更使用,違者依區域計畫法及建築法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
| 13 | 請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一併檢附行動不便者設施設備勘驗資料,辦理審查。 |
| 14 | 原領(102)府建管(使)字第0153665號使用執照,本次併案申請部分拆除執照,說明如下:(一)拆除物概要:封閉式圍牆,拆除面積:31.32平方公尺。(二)本案申請部分拆除,拆除部分為封閉式圍牆-長度208.8m、寬度0.15m、高度1.9m、鋼筋混凝土造。 |
| 15 | 拆除營建廢棄物應向本縣環境保護局申報。拆除廢棄土方量:59.51立方公尺,於剩餘土石方產生前須檢附自行換算所需份數之運送憑證供本府建設處加蓋序號章,並於取得合法收容同意文後始得動工,於拆除完竣後檢附已申報進場之證明文件及運送憑證第四聯。 |
| 16 | 依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8條規定:「專業技師執行業務所為之簽證紀錄,應每三個月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
| 17 | 本案建築基地經查領有(102)府建管(建)字第0290222號建造執照,然查無申報開工紀錄,依建築法第54條規定該筆執照業已失其效力,並經起造人及設計建築師具結現地為空地。 |
| 18 | 108.12.06府建管字第1080406702號依建築法規定應予以罰緩及辦理事項說明本案A棟建築物為擅自建造,應於申報勘驗時,檢附專業公會出具之安全鑑定報告書及結構強度證明文件。 |
| 19 | 108.12.06府建管字第1080406702號依建築法規定應予以罰緩及辦理事項說明本案A棟建築物為擅自建造,已違反建築法25條規定,茲依同法第86條第1項第1款處新臺幣49550元罰鍰及未依規申報開工、放樣、基礎及屋架勘驗,已違反建築法56條規定,茲依同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處新臺幣6000x4=24000元罰鍰,本案合計罰款49550+18000=73550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