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因土地分割變更前624-0地號,變更後為624-0地號。 |
| 2 | 基地面積變更前138.42㎡變更後為138.28㎡減少0.14㎡。 |
| 3 | 建蔽率變更前59.87%變更後59.96%增加0.09%。 |
| 4 | 容積率變更前176.47%變更後176.65%增加0.18%。 |
| 5 | 基礎結構深度原1.35M變更後為2.85M。 |
| 6 | 綠化位置及綠化面積變更,增加植草磚、植樹。 |
| 7 | 二層和三層室內隔間變更。 |
| 8 | 立面變更。 |
| 9 | 本案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請於申請使用執照前應取得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
| 10 | 本案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請於申請使用執照前應取得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
| 11 | 本工程請依彰化縣區域空氣品質惡化防治措施規定辦理。 |
| 12 | 未按核准圖說施工罰鍰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