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使用道路1公尺 |
| 2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 3 | 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
| 4 | 請台端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 5 | 本地區已訂定高程規劃,建築時應配合道路計畫高程或已完成之公共設施現況辦理。 |
| 6 | 住宅區工廠電力及氣體燃料(使用動力不包括空氣調節、抽水機及其附屬設備)不得超過3匹馬力、電熱不得超過三十瓩(附屬設備與電熱不得流用作業動力),其餘事項仍應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辦理。 |
| 7 | 非供公眾使用之工廠類建築物使用電力(包括電熱)不得超過75千瓦,並請於設廠完成後,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相關規定檢齊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環保單位核准文件…等書件向本府建設處申辦工廠登記。 |
| 8 | 開工前需向本縣環境保護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 9 | 請檢附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10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11 | 本案申請建築物用途為廠房使用,不得擅自變更使用,違者依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
| 12 | 本工程請依彰化縣區域空氣品質惡化防治措施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