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雜項執照位置及面積:PR-8302管架-長度138.55m、寬度0.15m、高度15m、鋼骨造;氫氣尾氣場區基座-面積479.4㎡、鋼筋混凝土造。 |
| 2 | 拆除概要(本案申請部分拆除):(一)地號:彰化縣線西鄉西興段27、28、30、31、44、45、46、47共8筆地號土地。(二)地址:彰化縣線西鄉線工路25號。(三)拆除物概要:0棟地上0層0戶,拆除面積582.84㎡。(拆除標的物:0830區基座六,一座,面積582.84㎡,高度0.3m,鋼筋混凝土)。 |
| 3 | 拆除營建廢棄物應逕至本縣環保局申報,剩餘土石方數量174.85立方公尺,於剩餘土石方產生前須檢附自行換算所需份數之運送憑證供本府建設處加蓋序號章;於取得合法收容處理所出具收容同意文件後始得動工,並於申報竣工時檢附已申報進場證明文件及運送憑證第四聯。 |
| 4 | 原領有本府(104)府建管(雜使)字第0205181號雜項使用執照,併案加註。 |
| 5 | 請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 6 | 本地區已訂定高程規劃,建築時應配合道路計畫高程或已完成之公共設施現況辦理。 |
| 7 | 請檢附消防、電力設備審查合格文件及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8 | 開工前需向環保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 9 | 本工程請依彰化縣區域空氣品質惡化防治措施規定辦理。 |
| 10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 11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12 | 申請使用執照時請檢附彰濱工業區管理中心出具之查驗合格證明書。 |
| 13 | 應於設廠完成後,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相關規定檢齊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環保機關核准文件…等書件向本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申辦工廠登記。 |
| 14 | 本案係供建築為目的使用之租賃契約為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
| 15 | 本案申請建築物用途為廠房使用,不得擅自變更使用,違者依區域計畫法及建築法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
| 16 | 請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一併檢附行動不便者設施設備勘驗資料,辦理審查。 |
| 17 | 依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8條規定:「專業技師執行業務所為之簽證紀錄,應每三個月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
| 18 | 108.07.17府建管字第1080243849號准予更正氫氣尾氣壓縮機鋼棚壹層平面圖說(A2-2-a)文字標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