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 2 | 先行動工罰款6000元 |
| 3 | 開工前需向環保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 4 | 本工程請依彰化縣區域空氣品質惡化防治措施規定辦理。 |
| 5 | 請檢附消防、電力設備審查合格文件及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6 | 請貴寺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 7 | 本地區已訂定高程規劃,建築時應配合道路計畫高程或已完成之公共設施現況辦理。 |
| 8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9 | 請於請領使用執照前逕向本府建設處使用管理科提出申請行動不便者設施設備勘驗,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勘驗合格之「彰化縣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設施設備勘驗表」。 |
| 10 | 併案辦理拆除執照,說明如下:(一)拆除物概要:拆除面積38.6平方公尺,為2棟地上1層。(二)本案鋼材部分拆除後作資源回收。 |
| 11 | 原領79彰建管(使)字第2444號使用執照,併案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其核准主要內容:(一)基地地號變更:原為芬園鄉同安寮段23-2、25地號(重測後為同安段176、185地號),經變更為芬園鄉同安段175、176、179、182、184、185地號。(二)原用途為農舍,因使用類別變更,故變更後用途為寺廟(E)。(三)請於竣工時,應檢附竣工申請書圖及使用執照正本,辦理竣工加註。 |
| 12 | 本案業取得本府103年3月20日府水保字第1030083445號函核發水土保持完工證明在案。 |
| 13 | 本案係本府99年4月8日府建管字第0990084250號函核定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核定內容施工,涉及變更設計應先經本縣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小組通過後據以辦理。 |
| 14 | 水土保持義務人應取得水土保持施工同意函後方得申報開工;申請使用執照前,應先取得水利資源處查驗合格文件。 |
| 15 | 本案依本府108年5月2日府建管字第1080138572號函核定興辦事業變更計畫在案,請依核准計畫內容施作。 |
| 16 | 請於申請使用執照前,依規定完成建築物昇降設備竣工檢查取得許可證。 |
| 17 | 依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8條規定:「專業技師執行業務所為之簽證紀錄,應每三個月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
| 18 | 本案建築物擅自建造,已違反建築法25條規定,茲依同法第86條第1項第1款處新臺幣442277元罰鍰。 |
| 19 | 應於申報基礎勘驗時,檢附專業公會出具之安全鑑定報告書及結構強度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