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執照係依據彰化縣政府107年5月22日府農畜字第1070137041號函核定之容許使用辦理,請依上開函文內容使用。 |
| 2 | 本案應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圖說辦理,變更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 |
| 3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境界鑑定,道路及水利用地不得使用建築,開工前需向環保局申報空氣污染防治費。 |
| 4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5 | 依建築法第27條由芳苑鄉公所代發。 |
| 6 | 建築面積:2043.35㎡,總樓地板面積:2197.7㎡。 |
| 7 | 本案畜牧設施建築執照面積小於原核准容許使用內容,擬比照彰化縣政府105年12月27日府農畜字第1050446997號函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