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構造種類:預鑄水泥柱木構造、磚造。 |
2 | 原申請鴨舍面積109.44平方公尺、樓層高度3.2公尺,變更後面積為2240平方公尺、樓層高度3.95公尺。面積增加2130.56平方公尺、樓層高度增加0.75公尺。 |
3 | 原申請水塔面積4.62平方公尺、高度5公尺,變更後面積為4平方公尺、高度5公尺。面積減少0.62平方公尺、高度不變。 |
4 | 原申請雜項工作物飼料桶面積6.85平方公尺,變更為非固定式設施僅圖面表示飼料桶位置,面積6.85平方公尺。 |
5 | 原申請圖面設置戲水池面積1105平方公尺,變更後不設置。 |
6 | 增加倉儲設施面積44.8平方公尺,樓層高度3.95公尺。 |
7 | 增加堆肥舍面積44.8平方公尺,樓層高度3.95公尺。 |
8 | 增加圍牆長度15.82公尺,高度0.65公尺。 |
9 | 原申請建築面積109.44平方公尺,變更後為2329.6平方公尺,增加2220.16平方公尺。 |
10 | 原申請工程造價319,000元,變更後為6,547,000元,增加6,228,000元。 |
11 | 原申請雜項工程造價12,936元,變更後為24,000元,增加11,064元。 |
12 | 其餘不變。 |
13 | 本執照係依據彰化縣政府107年2月23日府農畜字第1070036601號函核定之容許使用辦理,請依上開函文內容使用。 |
14 | 本案應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圖說辦理,變更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 |
15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16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境界鑑定,道路及水利用地不得使用建築,開工前需向環保局申報空氣污染防治費。 |
17 | 依建築法第27條由芳苑鄉公所代發。 |
18 | 水塔僅供載重2公噸以下。 |
19 | 本案畜牧設施建築執照面積小於原核准容許使用內容,擬比照彰化縣政府105年12月27日府農畜字第1050446997號函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