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建築面積9平方公尺、高度3.5M。 |
| 2 | 開工前應逕向地政機關申請境界鑑定及環保機關申繳空氣污染防制費。 |
| 3 | 本執照係依據本所107年08月30日鹿鎮農字第1070018422號函附「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核發,請依上開函號同意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內容使用。 |
| 4 | 續上如有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者,若經原核准機關廢止許可後,該筆土地應恢復符合區域計畫法規定之使用;另建築執照部分將依內政部94年12月8日台內營字第0940011948號函及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廢止。 |
| 5 | 本案應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圖說辦理,變更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暨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4年9月27日農企字第0940151554號函示不宜編釘及核發門牌。 |
| 6 | 本案於請領使用執照時需會審農業單位是否依原核准計畫書圖內容興建,經確認符合者,始予核發使用執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