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請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 2 | 本地區已訂定高程規劃,建築時應配合道路計畫高程或已完成之公共設施現況辦理。 |
| 3 | 請檢附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4 | 開工前需向本縣環境保護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 5 | 本工程請依彰化縣區域空氣品質惡化防治措施規定辦理。 |
| 6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 7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8 | 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
| 9 | 本案建築物應於申請使用執照前自行開闢完成三點五公尺以上道路通達至基地,並完成路面鋪設及排水系統。 |
| 10 | 基地內通路請於申請使用執照前依規劃形式分割地號完成。 |
| 11 | 應於使用執照申請時,提出繳交本府公庫代收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證明文件。 |
| 12 | 本案雜項工作物-圍牆擅自建造,已違反建築法25條規定,茲依同法第86條第1項第1款處新臺幣24200元罰鍰及未依規申報開工放樣、基礎勘驗,已違反建築法56條規定,茲依同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處新臺幣3000x2=6000元罰鍰,本案合計罰款24200+6000=30200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