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案之水土保持部分經彰化縣政府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府水保字第1070239034號核准在案。 |
| 2 | 本案尚未申報開工且於已申領建造執造之建築物已開工、放樣。 |
| 3 | 一至三層平面變更。 |
| 4 | 一層樓地板面積由135.82㎡,變更為144.16㎡,增加8.31㎡。 |
| 5 | 二層樓地板面積由137㎡,變更為136.1㎡,減少0.9㎡,陽台面積由13.24㎡,變更為13.14㎡,減少0.1㎡。 |
| 6 | 三層樓地板面積由145.05㎡,變更為144.16㎡,減少0.89㎡,陽台面積由12.98㎡,變更為12.87㎡,減少0.11㎡。 |
| 7 | 總樓地板面積由433.16㎡,變更為439.68㎡,增加6.52㎡。 |
| 8 | 一部分雜項工作物圍牆高度由1.2M,變更為2.1M,總長度變更為57.03M,增加12.2M。 |
| 9 | 總工程造價由2,617,000元,變更為3,007,000元,增加390,000元。 |
| 10 | 建蔽率:變更前為48.45%,變更後為48.15%,減少0.3%。 |
| 11 | 容積率:變更前為99.68%,變更後為98.84%,減少0.84%。 |
| 12 | 地上一層樓高由3.2M變更為3.6M,故建築高度由11.25M變更為11.45M。 |
| 13 | 立面變更。 |
| 14 | 結構變更。 |
| 15 | 其餘不變。 |
| 16 | 本案涉水土保持部分業經本府水利資源處108年07月02日府水保字第1080215692號函核定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第一次變更設計)在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