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已檢附開挖營建剩餘土石方進達軒公司核備函(府水石字第1070392538號函) |
2 | 請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3 | 已檢附汙水設施簽政表 |
4 | 本地區已訂定高程規劃,建築時應配合道路計畫高程或已完成之公共設施現況辦理。 |
5 | 已檢附鄰房鑑定報告書 |
6 | 請檢附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7 | 開工前需向本縣環境保護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8 | 開工先行動罰款6000元 |
9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10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11 | 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
12 | 開工前須辦理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審查;使用執照前須辦理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竣工查驗。 |
13 | 檢附消防、電力設備審查合格文件及審驗機構所開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14 | 請於請領使用執照前逕向本府建設處使用管理科提出申請行動不便者設施設備勘驗,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勘驗合格之「彰化縣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設施設備勘驗表」。 |
15 | 開挖地下室營建賸餘土石方11171.5立方公尺,於賸餘土石方產生前須檢附自行換算所需份數之運送憑證供本府建設處加蓋序號章。於取得合法收容處理場所出具之收容同意文後始得動工,並應於申報基礎勘驗時檢附已申報進場之證明文件及運送憑證第四聯。 |
16 | 地下室開挖部分應依「彰化縣建築物施工損壞鄰房事件處理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申報放樣勘驗時一併檢附鑑定單位之鄰房現況調查鑑定報告或監造人及專任工程人員認定免鑑定說明書。 |
17 | 應於使用執照申請時,提出繳交本府公庫代收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證明文件。 |
18 | 本案依本府107年4月20日府建管字第1070125428號函建造執照預審核定之實施都市計畫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開放空間)審查報告書,增加樓地板面積320.26㎡,應依核定內容施工開放空間及其設施並依法應開放供公眾使用。 |
19 | 本案申請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業經本府106年9月6日府建管字第1060311754號函(106年9月21日府建管字第1060331227號更正函)核定移入容積面積1095.5㎡在案。 |
20 | 請依照本府107年9月4日府建管字第1070307685號函核定都市設計審議核定內容施工,涉及變更設計應先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後據以辦理。 |
21 | 本案地下室開挖安全措施結構部分業經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107年08月17日(107)省土技字第4015號函審查合格在案。 |
22 | 室內裝修位置及面積:地下一至二層面積9.1㎡(天花板);地上一層面積20.89㎡(天花板);地上二至十五層面積23.78㎡(天花板);突出物一層面積8.48㎡(天花板)。 |
23 | 本案採現場構築之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請於開工前檢附審查合格證明文件,並於使用執照前,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進行滲漏試驗。 |
24 | 請於申請使用執照前,依規定完成建築物昇降設備竣工檢查取得許可證。 |
25 | 依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8條規定:「專業技師執行業務所為之簽證紀錄,應每三個月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