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使用道路1公尺 |
| 2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 3 | 開工前需向本縣環境保護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 4 | 已檢附彰府水石字第1060260185剩餘土石方收容核准函 |
| 5 | 請檢附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6 | 請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 7 | 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應以集中留設為原則,且該空地綠覆率不得低於50%。 |
| 8 | 本地區已訂定高程規劃,建築時應配合道路計畫高程或已完成之公共設施現況辦理。 |
| 9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10 | 開工前須辦理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審查;使用執照前須辦理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竣工查驗。 |
| 11 | 併案辦理拆除執照:地上2層1棟1戶,拆除面積合計393.11㎡。 |
| 12 | 有產權建築物:平和段118建號,拆除面積120.28㎡。平和段119建號,拆除面積112.368㎡。平和段120建號,拆除面積108.8㎡。 |
| 13 | 無產權建築物,拆除面積52.67㎡。 |
| 14 | 拆除營建剩餘土石方177.08立方公尺,於剩餘土石方產生前須檢附自行換算所需份數之運送憑證供本府建設處加蓋序號章。於取得合法收容處理場所出具之收容同意文後始得動工,並應於申報基礎勘驗時檢附已申報進場之證明文件及運送憑證第四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