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建築地點:埤頭鄉埔尾段295、298-3地號等2筆土地,基地面積108.01㎡(土地登記謄本面積),建築面積64.05㎡,總樓地板面積207.11㎡,1幢1棟地上3層1戶,建築物構造為鋼筋混凝土造。 |
| 2 | 原建造執照(105)埤鄉建字第0007309號,主要變更內容:(1)基地地號變更,原為295、298等2筆地號,因地籍分割變更為295、298-3等2筆地號。(2)原基地面積107.85㎡,變更為108.01㎡,增加0.16㎡。 |
| 3 | (3)原二樓高度3.3M,變更為3.2M,減少0.1M。(4)原三樓高度3.3M,變更為3.2M,減少0.1M。(5)突出物面積變更,原為0㎡,變更為14.96㎡,增加14.96㎡。 |
| 4 | (6)建築物高度變更,原為10.50M,變更為10.30M,減少0.20M。(7)原總樓地板面積192.15㎡,變更為207.11㎡,增加14.96㎡。(8)原工程造價1,057,000元,變更為1,139,000元,增加82,000元。 |
| 5 | (9)原法定空地面積43.14㎡,變更為43.20㎡,增加0.06㎡。(10)原建蔽率59.39%,變更為59.30%,減少0.09%。 |
| 6 | (11)原容積率178.16%,變更為177.90%,減少0.26%。(12)立面變更。(13)門窗變更。(14)其餘不變。 |
| 7 | 申請書圖內容如違反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而肇至他人財產損失時,建築物起造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應依建築法第26條規定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
| 8 | 請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 9 | 請依建築法第53條至第69條規定辦理施工,工程施工中,應遵守建築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以免影響排水功能造成淹水及維護之責任。 |
| 10 | 本案僅就所附之書面文件認定,文件若有偽造不實者,應由申請人依法負其責任,代理人併同負連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