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 2 | 開工前需向本縣環境保護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 3 | 請檢附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4 | 請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 5 | 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
| 6 | 本地區已訂定高程規劃,建築時應配合道路計畫高程或已完成之公共設施現況辦理。 |
| 7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8 | 開工前須辦理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審查;使用執照前須辦理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竣工查驗。 |
| 9 | 基地整界線請於申請使用執照前依規劃形式分割地號完成。 |
| 10 | 110.04.01府建管字第1090485442號已逾有效建築期限且現況為空地,原建造執照失其效力,併案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