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 2 | 府水石字第1050436374號函計56立方公尺,永霖開發公司,流水號BPL23734管制號941-948,8車 |
| 3 | 請檢附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4 | 先行動工罰款3000元整 |
| 5 | 請台端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 6 | 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
| 7 | 本地區已訂定高程規劃,建築時應配合道路計畫高程或已完成之公共設施現況辦理。 |
| 8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9 | 併案辦理拆除執照:(89)彰工管(使)字第0036253號使用執照,地上1層1棟1戶,拆除面積78.75㎡。原執照併案繳回作廢。 |
| 10 | 拆除剩餘土石方數量56立方公尺,於剩餘土石方產生前須檢附自行換算所需份數之運送憑證供本府建設處加蓋序號章。於取得合法收容處理場所出具之收容同意文後始得動工,並應於拆除完竣後檢附已申報進場之證明文件及運送憑證第四聯。 |
| 11 | 拆除營建廢棄物1立方公尺,應逕至本縣環保局申報。 |
| 12 | 擅自拆除罰款15000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