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請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2 | 本地區已訂定高程規劃,建築時應配合道路計畫高程或已完成之公共設施現況辦理。 |
3 | 請檢附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4 | 開工前需向環保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5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6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7 | 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
8 | 基地整界線請於申請使用執照前依規劃形式分割地號完成。 |
9 | 土地及建築物除作居住使用及建築物之第一層得作小型商店及飲食店外,不得違反農業區有關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定。 |
10 | 本案依本府105年5月27日府水管字第1050171412號函及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105年6月7日彰水管字第1050007581號同意使用同段520地號水利建造物搭排使用。 |
11 | E至L等8戶以大村鄉南勢段558-1及559-1地號土地劃設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