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請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 2 | 本地區已訂定高程規劃,建築時應配合道路計畫高程或已完成之公共設施現況辦理。 |
| 3 | 請檢附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4 | 開工前需向環保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 5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 6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7 | 請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一併檢附行動不便者設施設備勘驗資料,辦理審查。 |
| 8 | 申請使用執照時請檢附彰濱工業區管理中心出具之查驗合格證明書。 |
| 9 | 併案辦理室內裝修位置及面積:地上一層53.03㎡(分間牆、天花板)。 |
| 10 | 本案申請建築物用途為廠房使用,不得擅自變更使用,違者依區域計畫法及建築法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
| 11 | 依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8條規定:「專業技師執行業務所為之簽證紀錄,應每三個月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
| 12 | 106.05.31府建管字第1060182570號,准予加註旨案係座落於本縣鹿港鎮鹿工段7、9、10、11地號4筆土地,迄今未動工,且均未申報開工及展期,查其開工展期後日期為106年3月22日,因未辦理申報開工,該建造執照行政處分效力為至106年3月22日;本案依所具結及檢附相片,現況為空地,且所領建造執照已逾展期期限仍未開工,依建築法54條規定已失其效力,旨案本府同意所請,該執照併同繳回註銷。 |
| 13 | 108.11.11府建管字第1080382587號已逾開工期限未申報開工,原建造執照失其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