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請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2 | 借用道路1公尺 |
3 | 檢附借用鄰地同意書(永安段363-15地號) |
4 | 本地區已訂定高程規劃,建築時應配合道路計畫高程或已完成之公共設施現況辦理。 |
5 | 請檢附電力設備審查合格文件及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6 | 開工前需向環保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7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8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9 | 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
10 | 105.07.01府建管字第1050221924號准予更正事項:「附表3:原為請檢附電力設備審查合格文件及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更正為請檢附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