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請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 2 | 本地區已訂定高程規劃,建築時應配合道路計畫高程或已完成之公共設施現況辦理。 |
| 3 | 請檢附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4 | 開工前需向環保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 5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 6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7 | 本案採現場構築之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於使用執照前,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進行滲漏試驗。 |
| 8 | 請於申報開工前,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圖說,送消防機關完成審查許可。 |
| 9 | 應於設廠完成後,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相關規定檢齊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環保機關核准文件...等書件向本府建設處申辦工廠登記。 |
| 10 | 請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一併檢附行動不便者設施設備勘驗資料,辦理審查。 |
| 11 | 申請使用執照時請檢附彰濱工業區管理中心出具之查驗合格證明書。 |
| 12 | 本案申請建築物用途為廠房使用,不得擅自變更使用,違者依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
| 13 | 室內裝修位置及面積:A棟地上1層天花板106.7㎡;E棟地上1層天花板25.56㎡。 |
| 14 | 依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8條規定:「專業技師執行業務所為之簽證紀錄,應每三個月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
| 15 | 旨揭土地經查業已領有本府(99)府建管(建)字第0256533號建造執照,惟該執照已逾開工期限未申報開工,依建築法第54條規定,其建造執照失其效力。 |
| 16 | 105.05.23府建管字第1050163521號准予更正:建築物概要表:A棟地上001層,原為C1廠房,更正為I1類廠房。建築物概要表:A棟地上002層,原為C1機電空間,更正為I1類機電空間。 |
| 17 | 106.07.05府建管字第1060224833號准予准予更正『規定竣工期限為開工日起12個月內竣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