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已檢附彰府水石字第1050436379號核備函及永霖開發公司土石方收容同意書。 |
| 2 | 併案辦理拆除執照:地號:彰化市孔門段702、703、705、708地號等4筆土地。地址:彰化市中華路23、25、27號。拆除物概要:1幢3棟地上2層3戶。拆除面積:146.2平方公尺(A1、A2戶)、85.14平方公尺(B戶)。 |
| 3 | 管制編號BPL23131,運送憑證序號105-16992~16994共3車次。 |
| 4 | 使用執照號碼:(66)彰建都(使)字第0007950號使用執照(A1、A2戶),因遺失辦理登報作廢。 |
| 5 | 拆除廢棄土方量:86.93(A1、A2戶)+35.1(B戶)立方公尺,於賸餘土石方產生前須檢附自行換算所需份數之運送憑證供本府建設處加蓋序號章,並於取得合法收容同意文後始得動工,於拆除完竣後檢附已申報進場之證明文件及運送憑證第四聯。 |
| 6 | 併案辦理拆除執照,拆除營建廢棄物應逕至本縣環保局申報。 |
| 7 | 請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 8 | 本地區已訂定高程規劃,建築時應配合道路計畫高程或已完成之公共設施現況辦理。 |
| 9 | 請檢附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10 | 開工前需向環保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 11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 12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13 | 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應以集中留設為原則,且該空地綠覆率不得低於50%。 |
| 14 | 開工前須辦理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審查;使用執照前須辦理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竣工查驗。 |
| 15 | 105.11.14府建管字第1050376230號准予更正原附表建築物概要表地上1層(各層用途:騎樓)之「各層面積13.68㎡」,更正為「14.01㎡」;原面積計算、全區配置圖、都市計畫圖說共1張一併更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