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建築地點:埤頭鄉稻香段59、60地號等2筆土地,基地面積2434.94㎡,建築面積270㎡,總樓地板面積270㎡,2棟地上1層,建築物構造為鋼骨造、鋼鐵造有牆、鋼鐵造無牆。 |
| 2 | 本執照係依彰化縣政府105年2月15日府農務字第1050047918號函、本所103年8月14日埤鄉農字第1030010818號函及彰化縣政府103年8月12日府農務字第1030246119號函暨「彰化縣政府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規定辦理 |
| 3 | 請依上開號函內容使用,如有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者,如有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者,建築執照部分將依內政部營建署101年11月19日營署建管字第1012926008號函及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廢止。 |
| 4 | 原建造執照(104)埤鄉建字第0000516號,主要變更內容:(1)原集貨及包裝廠高度7m,變更為7.4m,增加0.4m。(2)原農業資材室高度3.5m,變更為4.2m,增加0.7m。 |
| 5 | 主要變更內容:(3)原濕穀集運設施(地磅)高度0m,變更為0.8m,增加0.8m。(4)原農業資材室面積47.25㎡,變更為78㎡,增加30.75㎡。(5)原濕穀集運設施(地磅)面積17.5㎡,變更為38㎡,增加20.5㎡。 |
| 6 | 主要變更內容:(6)原車輛迴轉空間面積713.25㎡,變更為664.27㎡,減少48.98㎡。(7)原集貨及包裝廠構造為鋼架造,變更為鋼骨造。 (8)原農業資材室構造為鋼架造,變更為鋼鐵造有牆、鋼鐵造無牆。 |
| 7 | 主要變更內容:(9)原濕穀集運設施(地磅)構造為水泥地面,變更為鋼骨造。(10)原工程造價722,425元,變更為1,662,000元,增加939,575元。(11) 其餘不變。 |
| 8 | 申請書圖內容如違反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而肇至他人財產損失時,建築物起造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應依建築法第26條規定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
| 9 | 請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 10 | 請依建築法第53條至第69條規定辦理施工,工程施工中,應遵守建築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以免影響排水功能造成淹水及維護之責任。 |
| 11 | 本案僅就所附之書面文件認定,文件若有偽造不實者,應由申請人依法負其責任,代理人併同負連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