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建築地點:埤頭鄉埔尾段298地號土地,基地面積計339.58㎡(土地登記謄本面積),同意使用面積107.65㎡,建築面積64.05㎡,總樓地板面積192.15㎡,1幢1棟地上3層1戶,構造為鋼筋混凝土造。 |
2 | 申請書圖內容如違反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而肇至他人財產損失時,建築物起造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應依建築法第26條規定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
3 | 請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4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並向彰化縣環境保護局申繳空氣污染防制費。 |
5 | 請檢附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6 | 本建造執照取得後,請依建築法第53條至第69條規定辦理施工,另依建築法第69條規定:「建築物在施工中,鄰接其他建築物施行挖土工程時,對該鄰接建築物應視需要作防護其傾斜或倒壞之措施。…。」辦理。 |
7 | 工程施工中,應遵守建築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以免影響排水功能造成淹水及維護之責任。 |
8 | 基地整界線請於申請使用執照前,依規劃形式分割地號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