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原J棟危險廠庫二樓面積1571.65㎡,變更為1371.56㎡,減少200.09㎡。 |
2 | 增加J棟五樓面積338.48㎡。 |
3 | 增加J棟五樓夾層面積36.56㎡。 |
4 | 增加J棟屋突面積12.6㎡。 |
5 | 原工程造價30,520,265元,變更為31,551,790元,增加1,031,525元。 |
6 | 原容積率79.92%,變更後為81.15%,增加1.23%。 |
7 | 原總樓地板面積5466.78㎡,變更為5654.33㎡,增加187.55㎡。 |
8 | 立面變更。 |
9 | 門窗變更。 |
10 | 隔間變更。 |
11 | 一樓工作梯位置變更。 |
12 | 電梯設備位置變更,增加機房。 |
13 | 一樓增加集液溝。 |
14 | 裝卸車位位置變更。 |
15 | 綠化面積和位置變更。 |
16 | 消防及電力審查合格文件請依本縣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作業執行要點第9點規定辦理。 |
17 | 本案建築物擅自建造,已違反建築法25條規定,於核發104府建管(建)第0429655號建造執照時,工程造價30394040元,依同法第86條第1項第1款處新臺幣303940元罰鍰在案,因變更增加工程造價爰依依同法第86條第1項第1款處新臺幣11578元。 |
18 | 應於申報勘驗前,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圖說,送消防機關完成審查許可。 |
19 | 本案建築物為擅自建造,應於申報勘驗時,檢附專業公會出具之安全鑑定報告書及結構強度證明文件。 |
20 | 其餘不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