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旨揭土地,原領(102)府建管(建)字第0368061號建造執照,原起造人於103年4月29日申請開工展期1次,展期期限至103年9月18日,復因展期期限內未辦理開工,爰依建築法第54條規定,建造執照已逾展期期限仍未開工者,其建造執照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並予敘明。 |
| 2 | 使用道路1公尺 |
| 3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 4 | 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應以集中留設為原則,且該空地綠覆率不得低於50%。 |
| 5 | 請台端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 6 | 開工前需向環保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 7 | 請檢附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8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9 | 開工前須辦理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審查;使用執照前須辦理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竣工查驗。 |
| 10 | 原領有本府建造執照號碼:102府建管(建)字0368061號,併案繳回作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