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府水石字第1040310248號函,計4.75立方公尺,達軒公司收容函,流向號:BOI08435,管制號:6802,1車次 |
| 2 | 請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 3 | 本地區已訂定高程規劃,建築時應配合道路計畫高程或已完成之公共設施現況辦理。 |
| 4 | 請檢附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5 | 開工前需向環保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 6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 7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8 | 併案辦理拆除執照,拆除營建廢棄物應逕自至本縣環保局申報,拆除營建剩餘土石方數量4.75立方公尺,於剩餘土石方產生前須檢附自行換算所需份數之運送憑證供本府建設處加蓋序號章。於取得合法收容處理場所出具收容同意文件後始得動工,並應於拆除完竣後檢附已申報進場之證明文件及運送憑證第四聯。 |
| 9 | 拆除概要:拆除圍牆長度為:12.5公尺,原領(101)府建管(雜使)字第0133420號雜項使用執照。 |
| 10 | 應於設廠完成後,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相關規定檢齊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環保機關核准文件...等書件向本府建設處申辦工廠登記。 |
| 11 | 請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一併檢附行動不便者設施設備勘驗資料,辦理審查。 |
| 12 | 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彰濱...)工業區管理中心出具之查驗合格證明書。 |
| 13 | 申請使用執照時請檢附彰濱工業區管理中心出具之查驗合格證明書。 |
| 14 | 本案申請建築物用途為廠房使用,不得擅自變更使用,違者依區域計畫法及建築法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
| 15 | 依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8條規定:「專業技師執行業務所為之簽證紀錄,應每三個月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