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併案辦理變用使用:(一)地點:彰化縣社頭鄉廣興村12鄰中山路2段23號。(二)使用執照號碼:102府建管(使)字第0235678號使用執照。(三)變更概要:原農舍(H-2)變更為地磅控制室及守衛室。 |
| 2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 3 | 請貴公司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 4 | 本地區已訂定高程規劃,建築時應配合道路計畫高程或已完成之公共設施現況辦理。 |
| 5 | 應於設廠完成後,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相關規定檢齊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環保機關核准文件…等書件向本府建設處申辦工廠登記。 |
| 6 | 工廠類組C2,使用動力不得超過15匹馬力,且電熱不得超過60千瓦。 |
| 7 | 開工前需向環保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 8 | 請檢附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9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10 | 本案申請建築物用途為廠房使用,不得擅自變更使用,違者依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
| 11 | 本案依本府建設處104年2月17日府建城字第1040002031號之土地容許使用同意函,為「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申請人:和運資源回收行 負責人:楊昇龍)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