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請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 2 | 本地區已訂定高程規劃,建築時應配合道路計畫高程或已完成之公共設施現況辦理。 |
| 3 | 開工前需向環保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 4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 5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6 | 申請使用執照時請檢附彰濱工業區管理中心出具之查驗合格證明書。 |
| 7 | 依經濟部工業局彰濱工業區服務中心103年11月4日彰濱工字第103607894號函略以:「...核准地號:上林段485-140、485-141、485-142地號(社區用地)...。」,請依上開號函說明辦理。 |
| 8 | 105.06.24府建管字第1050097644號,因發照日期皆為104年4月8日,竣工期限各為14個月及6個月,該執照未於開工期限內開工,依法失其效力,繳回作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