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建築地點:埤頭鄉埔東段33-1地號土地,基地面積765㎡(土地登記謄本面積),同意使用面積124.87㎡,建築面積72.95㎡,總樓地板面積173.02㎡,構造為鋼筋混凝土造。 |
| 2 | 申請書圖內容如違反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而肇至他人財產損失時,其設計人應依建築法第26條規定依法負其責任。 |
| 3 | 請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 4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並向彰化縣環境保護局申繳空氣污染防制費。 |
| 5 | 請檢附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並請依建築法第53條至第69條規定辦理施工。 |
| 6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7 | 基地整界線請於申請使用執照前,依規劃形式分割地號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