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建築地點:埤頭鄉稻香段59、60計2筆地號土地,基地面積計為2434.94㎡ (土地登記謄本面積);使用面積為2434.94㎡,建築面積、總樓地板面積計239.25㎡:農業設施-集貨及包裝場192㎡(高度7m)、農業資材室47.25㎡(高度3.5m) |
| 2 | 農業設施-集貨及包裝場、農業資材室,構造為鋼架造;雜項工作物-農業設施:濕穀集運設施(地磅)17.5㎡,構造為水泥地。 |
| 3 | 本執照係依本所103年8月14日埤鄉農字第1030010818號函及彰化縣政府103年8月12日府農務字第1030246119號函暨「彰化縣政府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規定辦理。 |
| 4 | 請依上開號函內容使用,如有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者,建築執照部分將依內政部營建署101年11月19日營署建管字第1012926008號函及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廢止。 |
| 5 | 申請書圖內容如違反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而導致他人財產損失時,其設計人應依建築法第26條規定依法負其責任。 |
| 6 | 開工前應逕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及向環保局繳納空污費。 |
| 7 | 請依建築法第53條至第69條規定辦理施工,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