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工程施工中請依建築法第68條及彰化縣建築物施工中管制要點規定辦理,並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維護及清潔之責任,如有損壞應立即妥善處置,如未依規定改善完畢,不予核發使用執照。 |
| 2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及需向環保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 3 | 請檢附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4 | 應於申報基礎勘驗時,檢附專業公會出具之安全鑑定報告書及結構強度證明文件。 |
| 5 | 擅自建造罰款新台幣3萬2,994元整;未依規定申報開工放樣、基礎、一樓頂版(屋頂版)勘驗部分併案罰款新台幣1萬8,000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