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請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 2 | 本地區已訂定高程規劃,建築時應配合道路計畫高程或已完成之公共設施現況辦理。 |
| 3 | 檢附消防、電力設備審查合格文件及審驗機構所開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4 | 開工前需向環保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 5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 6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7 | 應於設廠完成後,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相關規定檢齊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環保機關核准文件...等書件向本府建設處申辦工廠登記。 |
| 8 | 請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一併檢附行動不便者設施設備勘驗資料,辦理審查。另依規定業已申報勘驗完成部分之無障礙設施得提出替代改善計畫辦理。 |
| 9 | 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經濟部工業局彰濱工業區服務中心出具之查驗合格證明書。 |
| 10 | 本案申請建築物用途為廠房使用,不得擅自變更使用,違者依區域計畫法及建築法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
| 11 | 依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8條規定:「專業技師執行業務所為之簽證紀錄,應每三個月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
| 12 | 原領有本府(101)府建管(建)字第0030363號已逾展期期限仍未完工,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原建造及雜項執照失其效力,併案繳回。 |
| 13 | 前開建造及雜項執照業已依規定申報勘驗完成,仍應依規定辦理後續事項。 |
| 14 | 本建築執照附設停車空間標註於(103)府建管(建)字第0429024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