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府水石第1040141767號,107.93立方公尺,管制號:BOD29721流向號873-880,8車次 |
2 | 請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3 | 先行動工罰款6000元 |
4 | 請檢附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5 | 開工前需向環保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6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7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8 | 檢附消防、電力設備審查合格文件及審驗機構所開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9 | 依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8條規定:「專業技師執行業務所為之簽證紀錄,應每三個月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
10 | 請於請領使用執照前逕向本府建設處使用管理科提出申請行動不便者設施設備勘驗,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勘驗合格之「彰化縣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設施設備勘驗表」。 |
11 | 併案辦理拆除執照,拆除營建剩餘土石方數量107.93立方公尺,於剩餘土石方產生前須檢附自行換算所需份數之運送憑證供本府建設處加蓋序號章。於取得合法收容處理場所出具收容同意文件後始得動工,並應於拆除完竣後,檢附已申報進場之證明文件及運送憑證第四聯。 |
12 | 拆除營建廢棄物應逕向本縣環保局申報。 |
13 | 拆除概要:1幢1棟地上2層1戶,拆除屋突層面積14.64㎡,使用執照號碼:84彰工管(使)字785號。 |
14 | 依本府103年10月21日府建城字第1030326760號土地容許使用證明書,花壇鄉燕霧段759地號土地原領有本府84彰工管(使)字第785號使用執照(建築物用途為農舍)及764-1地號應整界分割為二部分:編號A經容許作為「幼兒園」使用,面積1354.19㎡,編號B應作為農業區容許使用,面積279.56㎡。上開使用執照併案辦理變更使用,建築物原用途「農舍」變更為「幼兒園」,該農業用地解除農舍套繪,並加註於原執照上。 |
15 | 整界線部分請於申請使用執照前依規劃形式分割地號完成。 |
16 | 本案設置應符合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規定。 |
17 | 擅自建造罰款17793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