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先行動工罰款6000元 |
2 | 併案辦理拆除執照概要:(一)地點:彰化縣線西鄉寓埔村彰濱東八路(A棟廠房)。(二)使用執照號碼:89彰工管(使)字第49484號使用執照。(三)拆除概要:部分雨遮。 |
3 | 併案變更使用:(一)地點:彰化縣線西鄉寓埔村彰濱東八路(E棟廠房)。(二)使用執照號碼:99府建管(使)字第24821號使用執照。 |
4 | (三)變更概要:1.防火區劃變更。2.原為非防火構造物,現變更為防火構造物。3.原附屬空間休閒室(C-2)變更為工廠生產線(C-2)。4.其餘不變。 |
5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 |
6 | 開工前需向環保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7 | 請檢附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8 | 請檢附消防、電力設備審查合格文件及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9 | 請貴公司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10 | 本地區已訂定高程規劃,建築時應配合道路計畫高程或已完成之公共設施現況辦理。 |
11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12 | 申請使用執照時請檢附彰濱工業區管理中心出具之查驗合格證明書。 |
13 | 應於設廠完成後,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相關規定檢齊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環保機關核准文件…等書件向本府建設處申辦工廠登記。 |
14 | 本案申請建築物用途為工廠(C-2)使用,不得擅自變更使用,違者依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