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旨案基地(鹿港鎮上林段47地號等1筆土地,1637.7㎡),經濟部同意租賃期限自99年9月30日至119年9月29日,租賃期限屆滿應依規定返還本案土地,仍有使用需要者,應另依規定辦理。 |
| 2 | 開工前應逕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 3 | 檢附消防、電力設備審查合格文件及審驗機構所開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4 | 申請使用執照時請檢附彰濱工業區管理中心出具之查驗合格證明書。 |
| 5 | 應於設廠完成後,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相關規定檢齊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環保機關核准文件...等書件向本府建設處申辦工廠登記。 |
| 6 | 請貴公司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 7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8 | 105.05.13府建管字第1050147177號准予加註原領(102)府建管(建)字第0136974號建造執照,因未能於建築期限完工,爰依建築法第53條規定,建造執照已逾展期期限仍未完工,其建造執照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並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