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案住宅放流水使用永靖重劃區七輪區小排七之五(同段409地號),依據臺灣省彰化農田水利會101年4月2日彰水管字第1010003709號函同意搭排在案,放流水需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放流水標準始能排放。 |
| 2 | 貴行為放流水使用排水暗管銜接至臺灣省彰化農田水利會永靖重劃區七輪區小排七之五(同段409地號)申請道路修建地下工事,本所101年4月23日社鄉建字第1010005533號函同意在案,請依前揭號函說明事項辦理並完成排水銜接工程後始得申請使用執照。 |
| 3 | 工程施工中請依建築法第68條及彰化縣建築物施工中管制要點規定辦理,並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維護及清潔之責任,如有損壞應立即妥善處置,如未依規定改善完畢,不予核發使用執照。 |
| 4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及需向環保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 5 | 請檢附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6 | 基地及其他面積91.98㎡(內含退縮地4.86㎡),請於申請使用執照前依規劃形式分割地號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