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已檢附拆除剩餘土石方進台璋公司核備函(府水石字第1010326278號) |
| 2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 3 | 開工前需向環保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 4 | 請檢附檢附消防、電力設備審查合格文件及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5 | 請貴公司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 6 | 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木。 |
| 7 | 本地區已訂定高程規劃,建築時應配合道路計畫高程或已完成之公共設施現況辦理。 |
| 8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9 | 併案辦理拆除執照,拆除面積134.89平方公尺(0幢1棟地上1層);拆除廢棄土方量56.95立方公尺,於剩餘土石方產生前須檢附自行換算所需份數之運送憑證供本府建設處加蓋序號章。 |
| 10 | 於取得合法收容處理場所出具之收容同意文後始得動工,並應於拆除完竣後檢附已申報進場之證明文件及運送憑證第四聯。 |
| 11 | 基地整界線請於申請使用執照前依規劃形式分割地號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