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使用道路1公尺寬 |
| 2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 3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4 | 本地區已訂定高程規劃,建築時應配合道路計畫高程或已完成之公共設施現況辦理。 |
| 5 | 開工前需向環保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 6 | 請檢附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7 | 本案位於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有關店鋪部分應符合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5及16條之規定並於建造完成時加註於使用執照上。 |
| 8 | 請台端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 9 | 開工前須辦理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審查;使用執照前須辦理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竣工查驗。 |
| 10 | 應於雜項工作物施作完成時,備妥申請書、廣告物施工安全責任保證書、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安全維護切結書及竣工圖樣,併案申請廣告物許可。 |
| 11 | 依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申請審查許可時,其廣告招牌燈之裝設,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14條之規定辦理。 |
| 12 | 設置於建築物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其裝設之廣告招牌燈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倘有本案廣告物須裝設招牌燈,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