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係重新申請建造執照之案件,本府94府建管(建)字第221316、221317、221318、221319、221321、221322、221324號建造執照因已逾期失其效力(申報進度至基礎勘驗)。 |
2 | 先行動工罰款3000元,並已檢附安全鑑定報告書 |
3 | 台端並於99年9月20日重新申請建造執照,本府建管(建)字第238340、238344、238347、238349、238352、238354、238357號,因逾三個月未領取,本府依建築法第41條規定予以廢止,先予敘明。 |
4 | 101.05.18府建管字第1010131141號准予註銷罰款 |
5 | 建築地點:彰化縣溪州鄉瓦厝段489、489-2、489-3、489-4、489-5、489-6、489-7、489-8地號等8筆土地。 |
6 | 檢附電信設備外審單位收執回條方得申報開工。 |
7 | 開工前應逕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8 | 本地區已訂定高程規劃,建築時應配合道路計畫高程或已完成之公共設施現況辦理。 |
9 | 截角依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2條規定留設。 |
10 | 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
11 | 應於申報基礎勘驗時,檢附專業公會出具之安全鑑定報告書及結構強度證明文件。 |
12 | 開工前需向環保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13 | 請台端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14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