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已檢附彰府授環廢字第1000410350號核准函 |
| 2 | 開工前應逕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 3 | 已檢附台璋股份有限公司營建混合物收受同意書 |
| 4 | 請檢附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5 | 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
| 6 | 本地區已訂定高程規劃,建築時應配合道路計畫高程或已完成之公共設施現況辦理。 |
| 7 | 開工前須辦理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審查;使用執照前須辦理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竣工查驗。 |
| 8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9 | 併案辦理拆除執照,拆除物概要:1幢1棟地上1層,拆除面積:103.97㎡(本案無使用執照)。 |
| 10 | 拆除營建廢棄物應逕向本縣環保局申報。 |
| 11 | 剩餘土石方數量30.35立方公尺,於剩餘土石方產生前須檢附自行換算所需份數之運送憑證供本府建設處加蓋序號章。於取得合法收容處理場所出具收容同意文件後始得動工,並應於拆除完竣後,檢附已申報進場之證明文件及運送憑證第四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