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既有申請廠房一樓樓地板面積由1932.07m變更為2033.68m2計增加面積101.51m2(增加儲油槽室、備用室);二樓樓地板面積由998.86m2變更為1002.54m2計增加面積3.68m2(增加電池室)。 |
| 2 | 既有申請廠房三樓樓地板面積由1939.77m2變更為1920.83m2計減少面積18.94m2;四樓樓地板面積由1939.77m變更為1937.5m2計減少面積2.27m2;五樓樓地板面積由1939.77m2變更為1926.51m2計減少面積13.26m2。 |
| 3 | 既有申請廠房五樓高度由4.5m變更為5.5m,計增加高度1m。 |
| 4 | 總樓地板面積由原申請的8750.24m2變更為8791.06m2,計增加面積40.82m2。 |
| 5 | 工程造價由原申請的48,126,320變更為48,350,800,計增加金額224,480.- |
| 6 | 建蔽率由原申請的9.24%變更為16.19%。 |
| 7 | 容積率由原申請的26.29%變更為42.10%。 |
| 8 | 未依照核定工程圖樣施工罰款新台幣6000元整。 |
| 9 | 未依規定申報基礎、一樓~五樓板勘驗部分併案罰款新台幣36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