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案依本府99年11月8日府建城字第0990283954號之土地容許使用證明函,座落彰化市莿桐段231-3地號土地(申請面積:0.1221公頃;申請人:黃粘梅堆)作社會福利事業設施使用。 |
| 2 | 開工前應逕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 3 | 開工前需向環保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 4 | 檢附消防、電力設備審查合格文件及審驗機構所開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5 | 請台端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 6 | 請於請領使用執照前逕向本府建設處使管科提出申請行動不便者設施設備勘驗,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勘驗合格之「彰化縣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設施設備勘驗表」。 |
| 7 | 本地區已訂定高程規劃,建築時應配合道路計畫高程或已完成之公共設施現況辦理。 |
| 8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9 | 本案申請人於完成取得建築使用執照後,即依法提出申請立案許可。 |
| 10 | 開工前須辦理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審查;使用執照前須辦理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竣工查驗。 |
| 11 | 申請人確實依計畫內容及規定設置與毗鄰農業用地至少1.5公尺以上寬度之隔離綠帶或設施,且面積不得少面積百分之三十,若有廢污水排放應與農業灌溉排水設施採分流系統為原則,並不得使用原有農業專屬灌排水系統作為廢污水排放使用,不得影響鄰近農業生產環境及農路通行。 |